投资基准
|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7天)、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以上)、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基金、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等占资产净值的0~140%。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比例之和不高于集合资产净值的40%(因规模缩水导致的被动超比例可不受限制)。
(2)权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包括股指期货、股票(含新股申购),参与可分离交易债券申购获得权证等,其中权证占资产净值的0-140%。权证占资产净值的0~3%。
(3)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7天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
(4)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5)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资产总市值的20%;
(6)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7)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40%;
(8)投资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120%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