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1、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投资策略
(1)标的股票的选择标准原则上,管理人将按照以下标准对标的证券进行选择:
1)股票品种指标:首选沪深300成份股,择优选择主板、中小板股票,原则上不介入创业板股票;
2)股票基本面指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一年,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且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未受到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公开处罚、谴责、调查的上市公司股票;近三年主营业务利润和近三年净利润为正,未发布季度亏损或预亏报告;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且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3)流通规模指标:质押融资标的证券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4)流动性指标:近六个月日均换手率不低于沪深300指数ETF日均换手率20%;
5)波动性指标:近六个月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沪深300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偏离度不超过5%,振幅不超过沪深300指数振幅的400%以上;
6)集中度指标:股东人数不少于5000人;
7)其他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证券在理财组合中可质押股本余额等。
(2)股票质押率质押率根据标的证券的市盈率TTM及总流通市值为基本参数进行设定,资产期限为I年期(包括)以内,质押率要求如下表,若资产期限为2年,则参照1年期资产质押率要求降低五个百分点,资产期限介于1至2年期,则根据线性插值计算质押率降低比例.对于超过下述质押率要求的,管理人需征得委托人的同表I:1年期流通股资产质押率要求:
标的证券(流通股) 市盈率TTM 质押率/市值法沪深300成分股(不含银行股) <=25 <=55%>25 <=50%银行股 <=10 <=60%>10 <=550%
非沪深300成分股(总流通市值>=100亿元)<=25 <=50%>25 <=45%非沪深300成分股(总流通市值<100亿元)<=25 <=45%>25 <=40%注:①质押率=初始交易金额*(股票质押价格x标的证券数量),其中股票质押价格以股票MA20l均价及与相关收盘价孰低原则确定;
②限售股参照上述同类标的证券流通股质押率标准下浮不低于五个百分点。
(3)预警线及最低线表2:预警线、最低线指标要求履约担保比例(预警线)融入方质押股本占总流通股本大于5% >=160%融入方质押股本占总流通股本小于5% >=150%履约担保比例(最低线)融入方质押股本占总流通股本大于5% >=140%融入方质押股本占总流通股本小于5% >=130%注: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数量、标的证券的当前价格)/融入方应付金额。其中,融入方应付金额一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x购回利率、计息天数/365-已付金额,计息天数为初始交易日至计算当日的自然日天数(计头不计尾),已付金额包括融入方提前偿还的本金金额和支付的利息.若存在合并管理的原交易或因该原交易产生的补充交易,合并管理的原交易与补充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合并计算.
(4)股票质押回购的禁止参与规定1)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有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出现重大问题;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余额或未决诉讼、仲裁及纠纷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上市公司近半年被证监会调查,或者面临行政、刑率处罚;
3)市场、媒体或监管机构等有关方面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活动存在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
4)股票价格在过往三个月出现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现象.股票价格近三个月涨幅超过100%或下跌超过50%的股票,对确有重大资产注入或其他实际业绩支持上涨的股票,审慎选择;
5)标的股票为5, ST, *ST, S*ST,SST类股票或已经停牌的股票;
6)股票质押融资资金流向监管规定限制流向的行业和领域;
7)原则上不接受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类公司质押股票;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待购回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对于具有限售条件的股票及其他不能及时通过二级市场正常处置的标的证券,要求在购回交易日前,质押股票为无条件流通状态,限售股解禁期须早于购回交易日3个月。若法人机构持有的限售股解禁期将在初始交易日后2个月内转为流通股,则可参照质押标的为流通股的管理要求进行处理,但需相应降低质押率至少五个百分点或提高预警线和平仓线至少五个百分点,(5)以上关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投资策略的标准或要求均仅为每笔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初始交易时的选择标准或要求,其不适用于该笔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完成后的情形。如融入方资质优良或提供增信、超额质押等措施,管理人将适当放宽以上原则性要求.
2、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本计划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的组合操作,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通过合理有效分配本计划的现金流,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满足本计划投资运作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