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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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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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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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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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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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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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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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募集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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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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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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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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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参与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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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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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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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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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将充分发挥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资产配置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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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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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在控制集合资产的本金风险基础上,努力为委托人谋求收益,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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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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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
(3)在任一时点,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4)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AA,企业债债项评级不低于AA,若无债项评级,则主体评级不低于AA;投资银行间市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主体评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A-1,主体评级在AA-(含)以上;其他信用债评级不低于AA;
(5)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外,单一债券投资比例不超过本集合计划净资产的20%;
(6)按面值计算,投资银行间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的合计投资比例不超过本集合计划净资产的20%;
(7)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级,且按面值计算合计投资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净资产的50%。
(8)投资于单只债券的久期不得超过10年;投资于信用债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不得超过3.5年,利率债组合久期不超过7年;如由于债券到期、产品规模变动的原因,造成上述指标超标的,管理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托管人于连续十个工作日超标时提示管理人)。
(9)禁止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及各类收(受)益权等类固收产品;
(10)禁止投资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禁止投资于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12)不得投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
(13)集合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前款所述第(5)至第(8)条投资限制在本集合计划建仓期内不受约束,即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限制自成立日起3个月后执行。前款所述第(9)至第(13)条投资限制由管理人自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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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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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以绝对收益为投资目标,并兼顾计划资产的长期增值。在投资策略上充分发挥管理人在资产配置方面的特长,主要通过对固定收益类工具投资策略,以期能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通过对投资债券、回购做出规划,包括债券组合的规模、投资期限、期间的流动性安排等,然后在这些约束条件下,综合运用估值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利率预期策略等多种方法,结合债券的流动性、信用风险分析等多种因素,对个券进行积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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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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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019/4/19-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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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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