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机构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
推介起始日
|
|
推介截止日
|
|
存续期间(年)
|
10
|
总募集规模
|
271300000
|
成立日期
|
2018-04-04
|
最低参与金额(万元)
|
30.00
|
预期收益率
|
|
投资目标
|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将充分发挥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资产配置组合。
|
投资理念
|
力争在控制集合资产的本金风险基础上,努力为委托人谋求收益,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投资基准
|
(1)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80%;
(2)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3)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5%;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投资于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向和比例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低于80%,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符合《运作规定》的要求。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2021-09-01合同变更]
|
投资策略
|
本产品以绝对收益为投资目标,并兼顾计划资产的长期增值。在投资策略上充分发挥管理人在资产配置方面的特长,主要通过对固定收益类工具投资策略,以期能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通过对投资债券、回购做出规划,包括债券组合的规模、投资期限、期间的流动性安排等,然后在这些约束条件下,综合运用估值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利率预期策略等多种方法,结合债券的流动性、信用风险分析等多种因素,对个券进行积极的管理。
|
业绩比较基准
|
4.5%(2019/8/9-2021/9/1)
|
产品特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