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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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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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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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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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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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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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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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募集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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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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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参与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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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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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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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和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闲置资金投资于现金管理类金融产品,通过构建合理的投资组合,以获取中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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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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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对宏观经济、投资项目的深入分析,构建、调整投资组合,实现客户资产稳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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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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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投资组合在各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本计划资产净值的0%~100%;
(2)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资产净值的0%~100%;
(3)现金管理类金融产品:本计划资产净值的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参与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参与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时,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与融入方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由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管理人将本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及该两类证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将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限售期等原因导致交易条件不具备,则上述期限自动顺延,具体顺延时间由管理人确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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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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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根据宏观经济、宏观政策走向,结合货币政策和市场利率变化,选择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现金管理类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管理人通过基本面分析,风险因子识别,选出预计投资风险较低、存在绝对收益机会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通过严格的信用评估、信用利差分析等技术手段,在可控风险下提高资产总收益水平。
针对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将充分评估该类产品管理人的综合实力、项目投资与风险管理的能力与经验;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信托计划和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条款;投资项目及融资人的整体规模、发展前景、营运能力、盈利能力、还款能力及担保措施等,在综合考虑项目的风险性和收益的基础上,使所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既定风险约束条件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针对现金管理类金融产品,管理人将充分评估相关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信情况,在确保本计划流动性的前提下,争取较好的现金管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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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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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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