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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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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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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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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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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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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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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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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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募集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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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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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参与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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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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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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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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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主要采用“核心-卫星”策略,投资于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投资范围内的标的,在控制风险和保障必要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稳定增值,并力争获取更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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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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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投资标的,获取更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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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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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90%。
(二)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10%。
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修改为:“资产配置比例:(一)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之优先级、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银行存款投资比例:0-100%。
(二)参与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三)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7天以下包括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等投资比例为0-100%,开放期内不低于5%。
(四)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比例:0-100%。
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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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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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配置策略本集合计划选择拟投资的投资标的时,将秉持安全性优先、追求适度收益的投资理念,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投资收益。
二、集合资金投资标的投资策略
(一)产品收益率分析。管理人将对拟投资标的作全方位的分析,把握行业投资价值变化,研究拟投资标的资产状况、资金实力、业务水平、人员素质,尤其关注其核心竞争力,对投资产品的未来收益作出判断,对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产品进行投资。
(二)产品安全性分析管理人将对拟投资标的收益风险进行全面分析,从行业风险、经营风险、安全质量风险作出判断,控制产品投资中的风险。
(三)产品流动性分析。管理人将分析拟投资标的的盈利周期,结合产品的运作周期,安排好集合计划的流动性。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
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策略管理人参与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银行保险股质押率不高于60折,其他主板股票质押率不高于50折,中小板股票质押率不高于45折,创业板股票质押率不高于35折。限售股质押率在上述基础上下调5个百分点。
(二)质押标的股票应为非ST、非*ST、非SST、非S*ST股票,以该股票为质押标的的单笔融出金额不得超过该股总市值的10%;
(三)质押股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营业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应为不亏损;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应低于80% 。
(四)质押股票公司前十大股东累计质押该股票比例应不超过总股本的50%。
(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警戒线、平仓线应不低于如下标准:
质押标的属性警戒线平仓线流通股不低于150% 不低于130%
限售股不低于160% 不低于140%
(六)质押标的股票为流通股的,购回期限不得超过3年;质押标的股票为限售股的,购回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质押标的所属行业较好,基本面指标优越,融资人可接受较低质押率的情况下,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七)以限售股为质押标的的,初始交易前应办妥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八)质押标的股票不涉及各种承诺事项(如出售价格,业绩补偿等)。
(九)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网站,融入方应无涉诉情况,且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十)股票质押标的市净率不超过16倍。对于市净率为10倍(不含)至16倍(含)的股票,质押率在原规则基础上下降五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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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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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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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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