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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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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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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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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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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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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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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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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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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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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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募集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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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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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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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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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参与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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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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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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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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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制风险的前提条件下,追求投资者收益最大化,争取实现集合计划资产在管理期限内的稳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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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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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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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类资产和资产管理产品: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80-100%;
(2)金融衍生品类资产账户权益: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20%;
(3)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0%。
如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应穿透核查,确保最终投资标的均为标准化资产,穿透后的最终投资比例符合本集合计划要求。本集合计划应当按照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披露投资组合的频率,及时更新计算本集合计划所投资资产的金额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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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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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将充分发挥计划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管理优势,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在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和交易策略层面实施积极管理策略。
(1)债权类资产投资策略
立足于对债券市场内在运行逻辑的深刻理解,把握收益率曲线运动和宏观经济走势的关系;综合使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析不同债券投资品种的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捕捉潜在的趋势交易机会和套利交易机会;在此基础上,结合对个券风险收益特征的分析构建投资组合,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①利率策略
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面临最主要的风险,而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关键指标是久期。本集合计划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并借助市场收益率曲线结构和市场信用利差结构进行分析,确定本集合计划债券资产配置的组合久期。
②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主要是指各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由于信用差异、流动性差异、税收差异等因素导致各类固定收益品种中同一期限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等企业主体债券品种的收益率在不同时点出现波动。本集合计划在确定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久期后,通过把握经济周期变化、货币政策、债券供求状况、不同投资主体投资需求变化等因素,分析不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收益率相对价差的变化趋势,并根据目标组合久期,制定债券类属品种配置策略,确立不同债券品种的投资比例。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市场环境,动态调整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以提高投资组合的投资收益。
③动态增强型策略
积极发现市场失衡和定价错误,运用骑乘策略(根据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头寸)、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通过正回购将所获资金投资于债券)、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债券利差进行分析并对利差水平未来走势作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债券置换)等主动捕捉潜在的趋势交易机会。①个券选择策略
本集合计划在以上策略的基础上实施精细化的个券选择,充分评估每一只债券的到期收益率。
A.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在符合投资组合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内外部债券信用评级结果,评估债券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确定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同时考虑流动性风险、税收差异等因素,选择定价合理以及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B.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对于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主要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流动性配置要求确定投资品种。
C.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本计划的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是,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换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稳健的投资收益。
(2)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计划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的组合操作,合理有效分配本计划的现金流,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满足本计划投资运作的要求。
(3)期货投资策略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期货的目的有套期保值、投机、套利。
2)期货保证金的流动性应急处理机制
①应急触发条件
管理人收到追加保证金及/或强行平仓通知后,管理人没有足够的现金资产及时追加保证金到位或预计难以按要求自行减仓时,触发期货保证金的流动性应急处理机制。
②保证金补充机制
管理人收到追保及强平通知,确认是否追加保证金或减仓。如管理人经过内部决策选择减仓,则在减仓操作完成后,及时通知托管人;如选择追加保证金,管理人应立即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在有足够执行时间的前提下最迟应当在下一交易日下午两点前追加保证金到位。
③损失责任承担等
管理人所持有某种期货合约的持仓总量超出交易规则的相应限制时,可能会被交易所强行平仓并罚没盈利。因管理人操作失误的原因造成的保证金管理风险,由管理人承担。
3)期货投资责任承担
管理人的期货投资管理行为应当自觉遵守本集合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定中有关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因管理人超限交易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调整等违法违规行为而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管理人应赔偿损失。对于其他相关方的原因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代表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向过错方追偿。投资者同意并确认:有关期货交易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赔偿等事项,以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与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如有)为准。投资者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在投资范围内进行策略调整和更新,管理人在调整和更新投资策略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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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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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无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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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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