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机构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推介起始日
|
2020-08-05
|
推介截止日
|
2020-08-06
|
存续期间(年)
|
|
总募集规模
|
|
成立日期
|
|
最低参与金额(万元)
|
10.00
|
预期收益率
|
|
投资目标
|
本集合计划以获取股票市场红利回报及分享中国经济成长为投资目标,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通过稳健、灵活的资产配置,挖掘具有较强现金分红能力以及持续成长性的股票,力求为投资者获得长期稳健收益。
|
投资理念
|
本集合计划遵循稳健投资的投资理念,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和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投资基准
|
(1)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0%-100%。
(2)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为0%-100%。
(3)股票质押式回购资产比例为0%-100%。
管理人将根据本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需求在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进行具体调整,同时在特别开放日前10 个工作日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类资产或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资产。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因一级市场申购而发生比例超标的情况时,应在该获配证券锁定期结束后10 个交易日内将持仓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若本集合计划不提前结束,则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前五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持有现金类资产占比不得低于70%。如变现存在困难的,管理人应及时对集合计划净值进行重新估值。
如果本集合计划成后立出现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品种,或者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变更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但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就新增投资品的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等达成书面一致。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进行关联交易。交易完成1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投资策略
|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资本市场运行环境和资金情况,在
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集合资产在股票质押式回购和固定收益类资产间的分配比
例,并根据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动态调整各类别资产的投资比例,以控
制或规避投资风险,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二)行业配置策略
以行业的盈利性和成长性为主要考虑因素,结合行业过去和可预测的未来整
体现金分红能力,在对影响行业发展的外部及内部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精选
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的成长性行业进行配置。
(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通过对宏观经济数据、国家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分析,预测未来宏观经济发展趋
势和利率走势,通过对信用风险、流动性、市场供求、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
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
和不同品种的比例,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2、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投资策略
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所质押的股票的筛选标准如下:
(1)不得为上市交易未满1 个月的股票、ST 和*ST 股票(已完成实质性资
产重组的ST 类公司除外)、B 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 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
A 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如标的证券为限售股,解除限售时间应早于购回交易日;
(2)不得为上一年度亏损且最近一期亏损的股票,上市公司已发布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年度报告扭亏为盈的除外。
(3)流通股本不低于5000 万股;
(4)质押标的证券最近三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期间的最高价/最低
价,股票价格以观察期间的复权收盘价计算)不得超过300%;
(5)不得为近两年有逾期、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利于正常经营的重大
诉讼事项的股票;
(6)国有股东用于国有股质押的需出具《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7)单一质押股票的质押融资金额不超过该股票近期流通市值的算数平均
值的60%;单一质押股票的质押融资金额不超过该股票近期日均交易金额的25
倍;
(8)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60%,中小板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率不得
超过55%,限售股的质押率不得超过45%;
(9)质押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最低平仓线130%,最低预警线150%,质押有
限售条件股份或涉及个人限售股所得税的最低平仓线140%,最低预警线160%。
当某日收盘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的,融资方应按合同约定在2 个交易日内进
行补充交易,使履约保障比例高于预警线;当某日收盘后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
线的,按合同约定启动处置质押物程序。上述“平仓线”又称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指在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中,管理人规定的履约保障比例的特定值。当股票质押
式回购融资人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该特定值时,管理人于次一个交易日启动违约
处置程序;上述“预警线”又称预警履约保障比例,指在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中,
管理人规定的履约保障比例的特定值。当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人新开补充质押
后,其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所有交易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应不低于该值。
(10)融资人对质押股票不存在禁止股票质押承诺等。
(11)融资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最长存续期限到期日的前五个工
作日。
(四)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现金类资产投资主要考虑集合资产的流动性需求,为集合计划的动态资产配
置提供有效缓冲。
本集合计划以政策面调控和资金面分析为基础,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结合
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动态配置,投资于现金类资产,在为集合计划资
产提供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同时,获得现金类资产的稳定收益。
|
业绩比较基准
|
|
产品特点
|
1、防御与进攻兼具的红利保障型股票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具备“进可攻、退可守”的特点。通过精选兼具优质基本面和较高股息收益率的股票,采用“类债券”的防御性投资方式,在股票市场低迷情况下获取稳定收益;在股票市场较为活跃、行情转暖的情况下,通过深入调查和研究基本面信息,精选盈利增长能力较强的股票,采用积极的价值投资,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2、创新浮动管理费率制,实现委托人和管理人利益一体化
本集合计划采用浮动管理费率的形式,将管理费与单位净值挂钩,根据不同的单位净值计提不同费率的管理费用,若单位净值跌破合同约定水平时,本集合计划将不收取管理费。
3、强制分红机制约束费率上限,最大限度保障客户利益
本集合计划若达到合同约定分红条件,将进行分红。分红将导致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下调,由此可能引起管理费率的下浮,这样在保证委托人收益的同时又能减少委托人的投资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