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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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上述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时年满70周岁,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不超过保单账户价值与以下两者较大值之和:
1.人民币10,000元;
2.保单账户价值的5%。
以上所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但不迟于本合同期满日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如果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趸交保险费还未购买投资单位,以上所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为您的趸交保险费。
如果申请人在本合同期满日或者本合同期满日之后申请身故保险金,以上所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合同期满日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是指按本合同期满日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三、持续奖励
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向您个人账户内分配持续奖励,保证不低于零。我们分配的持续奖励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持续奖励比例和计算方法如下:
保险单周年 1-5 6 7 8 9及以上
持续奖励比例 0 1% 1% 1% 0
在我们评估了保险单周年日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账户后,分别按您当时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乘以该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持续奖励比例增加您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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