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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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除了按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外给付100%的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该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全残当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除了按全残当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外,另外给付100%的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该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按全残当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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