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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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任何保险金后的余额;
(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任何保险金后的余额;
(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生存保险金
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于每三年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交费期满前,该比例为5%;交费期满后,该比例为10%。
自被保险人年满66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于每年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届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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