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凡出生满60天、保险期满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分别为五年期、十年期和十五年期,投保人可在申请时选择其中之一。 |
发行机构 |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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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限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表》)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除以下第四条所列以外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若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后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乘搭民用航空交通工具(民航飞机)时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若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后导致身故后全残的,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被保险人的累计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红利分配及方式 本合同为分红型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权通过红利分配来分享公司的实际经营盈余。但本合同所有附加险都不参加分红,除非在这些附加险中有明确的规定。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采用现金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型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且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本公司当年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70%。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的确定日为红利分配公布日。本公司在此公布日分配红利额,并向投保人寄发《年度分红业绩报告》。本公司分配的红利将于每年红利分配公布日计入累积红利;往年累积红利余额将按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 。 因本合同期满、全残、身故,合同终止时,当年1月1日(如在第一个报单年度则为报单生效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将按合同终止日前最后一个红利分配公布日确定的红利标准计算,以额外红利方式分配给投保人。 | ||
产品特色 | 理财保障,一本两利 保险合同期满,保证满期保险金收益。 年度现金红利,分享中法人寿的经营成果。 专家理财,稳健投资,安享投资收益。 十倍航空意外保障 因乘坐飞机导致全残或身故,保险合同提供十倍基本保险金高额给付。 意外五倍高额保障 因其他意外导致全残或身故,提供五倍基本保险金给付。 疾病双重保障 1年后因疾病全残或身故,提供基本保险金给付。 收益避税 获益更多 您的所有收益免收利息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 高比例现金价值 随时全部或部分退保以应不时之需 保单生效后享有高比例现金价值。 如果财务上您有不时之需,按购买份数可以自由选择部分或全部退保,方便自由。 高度信息化的邮政网络投保方便快捷 您只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邮储柜台即可办理投保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