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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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中,您可以选择约定的保险责任有:
(一)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我公司曾依据本合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2、若我公司承保上述“意外身故保险”的同时,又承保“意外伤残保险”的;或又承保“意外伤残保险”和“意外烧伤保险”的,我公司按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残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1)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之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的,我公司按照该事故导致的各项意外伤残应给付保险金之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的,我公司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我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与前次伤残属于同一部位,则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比例达到100%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烧伤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2)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烧伤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之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并达到《三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两项以上的,我公司按照该事故导致的各项意外烧伤应给付保险金之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烧伤项目所属烧伤等级不同的,我公司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我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与前次烧伤属于同一部位,则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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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比例达到100%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烧伤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烧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事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我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我公司曾依据本合同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其“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比例后剩余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事故基本保险金额。
2、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残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公司将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事故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之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的,我公司按照该事故导致的各项意外伤残应给付保险金之和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的,我公司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我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与前次伤残属于同一部位,则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从给付比例中扣除该被保险人已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比例。
我公司累计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比例达到100%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交通意外身故、交通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三)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自驾车意外事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我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自驾车意外事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我公司曾依据本合同给付 “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其“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自驾车意外事故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期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残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自驾车意外事故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之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的,我公司按照该事故导致的各项意外伤残应给付保险金之和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的,我公司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我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与前次伤残属于同一部位,则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扣除该被保险人已给付的“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公司累计给付的“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自驾车意外事故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自驾车意外身故、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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