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普通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是指保险凭证中指明的个人或描述的群体。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出生满60天至70周岁。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年度多次旅行保险和短期一次旅行保险: 一、 对于年度多次旅行保险,保险范围覆盖一年内多次旅程,每次被保险旅程长度不超过42天。 我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批单上列明的为准),至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终止。 二、 对于短期一次旅行保险,保险范围只覆盖具体的一次被保险旅程,每次被保险旅程及时间长度由您和我们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我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被保险人于约定的离境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时或约定的终止日北京时间24时止,以较早者为准。 |
发行机构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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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旅程3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终身残疾,则我们将赔偿下列项目。 1、 被保险人身故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的,我们按保险凭证中双方同意的保险金额向其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的残疾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参见附表一)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在第180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我们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在保险凭证中双方同意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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