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疾病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一、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
发行机构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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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三十天等待期的限制。 二、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时及时续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续保合同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产品特色 | 保费低廉,单独承保 保险期限短,适合团体短期投保需求 含盖18种重大疾病,保障周全 配偶、子女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