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医疗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一、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年龄在18至65岁的人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家属,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
发行机构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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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与可选责任。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根据需要加投可选责任,但不可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本公司对于每一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在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保单约定的各项责任的限额为限,且各项责任累计不超过保单或批注中所载明的年度限额。如果本合同终止或被保险人退出本保险,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将随之终止。 一、住院医疗(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加入本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符合惯例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床位费(含监护病房床位费,但不包括膳食费和陪床费)、手术费、麻醉费、检查费、化验和临床病理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各项费用,根据保单或批注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费用支付的天数累计不超过九十日。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各项医疗费用,对于医生认为非必要的住院天数或非合理的住院费用,本公司有权仅支付到医生认为通常的、合理的、符合惯例的费用为止。 以上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的住院期跨保单年度,本公司承担的住院费用最多可延长到本保险合同到期后30天内发生的上述各项医疗费用。 二、门诊医疗(可选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加入本合同之日起十四天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本公司对每次门诊、急诊治疗所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符合惯例的医疗费用,按照保单或批注的约定给付门诊保险金。 上述第一、二项责任均不包含任何牙科保障及治疗费用。 三、生育医疗(可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的预产期在该被保险人加入本合同10个月后,则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本公司规定的医疗机构内因该次怀孕或分娩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且符合惯例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保单或批注的约定,给付生育保险金。但续保后的保险期间内怀孕的被保险人不受10个月期限的限制。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1)产前检查费用 2)分娩费用 3)产后42天内发生的检查费用 4)新生婴儿出生后7天内的护理费用(含疫苗费用,但不包括新生儿发生的任何治疗费用) 由于怀孕或分娩引发的并发症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终止妊娠属于本保险的第一、二项保险责任范围,因该并发症或终止妊娠引发的相关医疗费用赔付时的最高限额,以本保险的第一、二项保险责任项下的责任限额为限。 本项责任不包括: 1、产前辅导课程,与生产无关的助产士费用; 2、在家中分娩产生的费用。 四、牙科治疗(可选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下列牙科疾病治疗及护理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符合惯例医疗费用: 1、紧急牙科治疗 2、预防性治疗(每年一次洗牙、口腔常规检查) 3、基础修补性治疗,包括补牙、牙根治疗(但不包括牙冠、嵌体和桥式义齿)、拔牙 4、牙周疾病的治疗(牙龈炎、牙周病及其他牙龈治疗) 注:紧急牙科治疗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的口腔或牙齿损伤而进行的紧急治疗。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的紧急牙科治疗费用仅限于在发生意外事故后48小时内接受紧急治疗以减轻被保险人疼痛的费用。 本项责任不包括: 1、任何具有美容性质的牙科治疗如陶瓷镶盖牙齿,美白牙齿以及种植,正畸治疗; 2、任何牙科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贵金属材料、假牙。 五、体检保障(可选责任) 本公司在保单约定的限额内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体检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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