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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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2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且确诊30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4前确诊,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确诊,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
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一项或多项少儿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导致身故,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此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6与您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后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7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或全残(参见第二十七条),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将豁免本合同(不包含附加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本合同持续有效。
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险种及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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