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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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故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二、残疾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烧烫伤,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根据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二” )的规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额为准;若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若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本公司对本条第二、三款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及烧烫伤保险金之金额总数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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