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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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生命关爱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终末期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终末期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特种疾病津贴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进行冠状动脉成形术,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种疾病津贴,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承担的其它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四、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五、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4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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