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健康医疗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出生满60天至50周岁 | 保障期限: |
发行机构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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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2并经医院3确诊初次患上重大疾病、终末期疾病(参见第二十六条)或身故的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保单年度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不足1周年(以较迟者为准) 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满1周年但未满2周年(以较迟者为准) 70%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满2周年及以上(以较迟者为准) 100% | ||
保险责任 |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生命关爱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终末期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特种疾病津贴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进行冠状动脉成形术,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种疾病津贴,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承担的其它给付责任依然有效。 四、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五、保险费返还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标准体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交纳的保险费之和。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