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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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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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附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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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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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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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投连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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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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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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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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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2并经医院3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的年龄未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被保险人年龄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足1周岁 20%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的年龄已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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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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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90天)因非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6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7。
2.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8。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之后(含零时)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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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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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35种重大疾病,保费低,保障久,生活有保障,日子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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