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一、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飞机、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机动车辆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2,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天)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附表一”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商业营运的客运机动车辆、客运列车、客运轮船或民航飞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那么我们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