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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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每次复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合同规定年龄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达到符合本合同规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至观察期结束仍符合此标准,并经双方约定的医疗或鉴定机构鉴定确认,本公司将在确认符合前述标准后,于观察期结束后次日及之后每年的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200%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保险期满或身故(以较早者为准),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合同规定年龄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之前恢复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将停止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
二、老年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合同规定年龄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未处于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状态,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但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金额不
超过基本保额的100%,直至保险期满或身故(以较早者为准)止,每个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将以申请日期所在保单年度的限额为准,如该保单年度累计给付金额低于基本保额100%的,年度余额部分不结转至下一年度。老年护理金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内容:
1、老年护理费:包括住院护理费用、养老院护理费用、家庭护理费用、康复金等;
2、老年疾病医疗费: 包括门诊费用(含特需)、老年疾病医药费用、住院费用(含特需)等;
3、预防保健费:包括体检费用、预防接种费用、牙科保健费用、视力保健费用、健康管理费用等。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第一次报销相关费用不收取任何费用,自第二次起每次报销收取50元的管理费用。该管理费用将从当次报销的理赔金额中优先扣除,如果当次理赔金额小于50元的,则扣除金额以当次的理赔金额为限,并不再收取差额。如果本公司对该管理费用进行调整,将提前通知投保人。
三、老年疾病特别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老年护理保险金期间,经医疗机构确诊患上合同规定的老年慢性疾病或丧失一项或一项以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本公司将从确诊后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按基本保额的100%给付老年疾病特别护理保险金,直至保险期满或身故(以较早者为准),但第一次老年疾病特别护理保险金的给付应扣除该保单年度已经领取的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老年护理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合同规定年龄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至保险期满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之间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本公司仍然只给付老年疾病特别护理保险金,不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合同规定年龄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处于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状态,则本公司继续支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不支付老年护理保险金和老年疾病特别护理保险金,直至保险期满或身故(以较早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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