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