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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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于每一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在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合理的必要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6,000,000元。如果本保险单终止或被保险人退出本保单,我们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将随之终止。
一、紧急医疗运送和转移
本项责任适用于精选型、舒适型和菁英型。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居住国境内或其在境外旅行时发生保险事故,根据我们授权的优普环球援助公司的医生的建议需要进行紧急医疗运送或转移的:
1、 我们会安排将被保险人转送到离事发地最近的最合适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可能处于事发地以外的国家,并支付所有被保险人必需的医疗运送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住院的,我们会安排将被保险人转送到治疗设施更好或更合乎专业水准的医院。
2、 如果救援机构的医生从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角度考虑决定要安排其进行紧急医疗运送或转运到保险单承保地区以外的国家,则我们将承担在保险期间内在该国家发生的经救援机构的医生同意的所有的必需的治疗费用。
3、 紧急医疗运送或转运应当是能够在当地可以有效使用的恰当的方式,如果是空运,我们将采用通常的飞机航班或租赁飞机,或根据救援机构医生的意见认为在医疗上是必需的,也可租赁专门的救护飞机进行运送。如果被保险人旅行时是乘坐飞机的,则其航空医疗运送乘坐飞机的标准与被保险人旅行最初的机票标准一致(除非是医疗必需);如果被保险人旅行采用的是飞机以外的其他方式,则航空医疗运送的标准与飞机的经济舱标准一致(除非是医疗必需)。
4、 在救援机构的医生认为在治疗上是必要的并同意的前提下,我们会安排一位医疗陪护人员陪同运送并支付相关的费用。
5、 我们将会安排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在一起的一名亲属或朋友陪同医疗运送,并支付其在医疗运送中发生的合理的旅行费用。此外,我们将支付该陪同人员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就近住宿费用,但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800元,累计最长不超过10天。
6、 在对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及转运,以及其他治疗措施结束后,救援机构的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起的3天内,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与其原始旅行机票同等级的飞机航班返回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地方(或离居住地最近的适合的医院),如果被保险人最初旅行采用的是飞机以外的其他方式,则其返回时可安排乘坐火车的头等舱或飞机的经济舱或二等舱。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在适当的情况下,我们将安排在被保险人紧急医疗运送途中的陪同亲友返回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地方,并支付合理的返回费用。
对于上述保险责任一,必须满足:
1、 救援机构医生的诊断是明确的,但我们有权拒绝任何与被保险人的医疗状况和安全相违背的要求。
2、 救援机构的医生将组建医疗小组并配备救援中需要的医疗用品,以保证被保险人在医疗运送过程中的安全。
3、 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我们所建议的救援安排,我们将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对于上述保险责任,我们将不承担在我们将被保险人转运到居住地之后因同一保险事故所发生的后续的转运费用。
在本项保险责任一下,我们还将为被保险人提供下列额外的医疗辅助服务:
1、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或罹患较小的疾病(即非紧急状态或是因慢性疾病需要紧急医疗运送或转运的):
- 电话提供基本的医疗建议。
- 当需要咨询或辅助治疗时,可提供有关的当地医生、医院、诊所和牙科医生的姓名和地址,并进行电话联系安排。
2、 帮助获取在被保险人旅行地已经丢失的或无法获得的基本处方药、或在旅行地已经丢失或打破的处方眼镜或隐形眼镜,或提供在旅行地无法获得的血液(以有效法律规定和承运人规定为限)。我们将不承担获取这些辅助服务及物品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费用或进口税。
二、医疗及住院费用
本项责任适用于精选型、舒适型和菁英型。
A – 当地救护车服务
我们将以最有效最合适的方式安排运送被保险人到最近最适合的医院,包括使用公路救护车、非公路救护车、火车、直升飞机或固定机翼的飞行器,若救援机构的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B – 住院医疗
我们将根据救援机构医生的建议安排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或日间护理,并承担救援机构医生认可的以下必要的医疗费用和服务:
1、 单人病房住宿费、膳食费、住院所使用的医疗器具、医生要求住院病人或日间护理所发生的治疗费和服务费用包括外科
手术费和麻醉费、医生出诊费、会诊费、诊断、物理治疗费用及处方药。
2、 医疗需要的加护病房的膳宿费。
3、 未满16周岁儿童住院治疗时,我们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并承担其必要的住宿及早餐费用。
4、 住院病人需要进行的手术的日间护理费用。
5、 在保险期间内,精神疾病、精神和心理紊乱的治疗仅限于住院治疗,且最高累计以30天为限。对于救援机构医生认为非必要的住院天数或非合理的住院费用,我们有权仅支付到救援机构医生认为通常的、合理的、符合惯例的费用为止。
6、 在被保险人出院后3个月内,我们将承担其为后续治疗发生的门诊费用,以使被保险人的病情仍在治疗医生或专家的控制或监控之下,或该治疗使医生要求的且该治疗应是保险事故直接导致的疾病引起的治疗。
C – 家庭护理
当获得了上项责任下的有效理赔后,在被保险人出院后,经我们同意可支付由医生指定的一名注册护士在被保险人家中提供的必要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家庭医疗服务费用,支付金额每次事故最高限人民币12,000元。
以上责任不包括因精神疾病、精神或心理紊乱而进行的家庭护理。
D – 门诊医疗
本项责任不适用于精选型。
经我们同意的门诊费用,包括医生诊疗费、化验费、X光费、扫描费、摄片费、处方药费及物理治疗费,及医生指定的脊椎指压治疗费、整骨治疗费、同种疗法费及针灸治疗费用。如医疗必需并经医生同意,我们将支付被保险人购买或租用拐杖、轮椅、基本整形假体和器具,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最高限人民币4000元。
E – 慢性病治疗
本项责任不适用于精选型。
若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的疾病被认定为慢性病的,则本保险单的保障责任包括所有必需的合理的慢性病治疗费用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慢性疾病以最高给付金额人民币
用,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慢性疾病以最高给付金额人民币80,000元为限。
以上责任不包括在被保险人在参加本保险之前已经存在的慢性病。
三、附加运送服务
本项责任适用于精选型、舒适型和菁英型。
若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如本条第一项责任中所述进行紧急医疗运送,或被保险人已经如本条第二项责任中所述发生住院,我们将提供下列保险利益:
A – 看护无人照料的子女
1、 若被保险人的一名或多名子女在家中无人照料,我们可安排该子女乘坐列车头等舱或飞机经济舱到保险单约定地区范围内的被保险人指定的目的地,或者安排被保险人指定人员乘坐列车头等舱或飞机经济舱前往被保险人家中照看该子女,并支付所发生的载有该指定人员姓名的一次往返车票或飞机票。
2、 若被保险人的一名或多名子女随同旅行,我们将安排与其最初旅行同等级别的同样交通方式送其回家或继续旅行至本保险单规定地区范围内的被保险人指定的目的地,并支付其相关的必要的旅行费用。
3、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将承担该成年看护人员的旅行费用。若被保险人无法指定看护人员,则我们将安排合适的看护人员,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B – 亲属或朋友探访
若在紧急医疗运送或转运中被保险人无人陪同,且被保险人住院的医院离被保险人最近的居住地超过400公里(250英里)以上,我们将:
1、 安排一名被保险人指定的亲属或朋友乘坐列车头等舱或飞机的经济舱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方探望被保险人,并承担一次往返车票或机票。
2、 我们承担该被保险人指定的亲属或朋友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陪同的必要住宿费用,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800元,累计入住以10日为限。
以上附加运送服务,不包括在医疗必须的情况下,需要将被保险人在同一国家进行第二次转送的指定亲属或朋友的旅行费用。
四、紧急牙科治疗
本项责任适用于精选型、舒适型和菁英型。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的口腔或牙齿损伤进行的紧急牙科治疗费用,并仅限于在发生意外事故后48小时内接受紧急治疗以减轻被保险人的疼痛的费用,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最高给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
以上责任不包括:
1. 因以下事故或伤害而接受的治疗:
1) 在进食或饮用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包括吞噬异物对口腔造成的损伤。
2) 口腔或牙齿正常的磨损和老化
3) 刷牙或其他口部清洁过程引起的伤害
4) 因非外部撞击造成的口腔伤害。
2. 除减轻疼痛进行的有效的牙科手术以外,任何牙齿修补、使用任何贵金属材料、任何牙齿矫正治疗或在医院进行的牙科手术。
五、常规健康护理
本项责任仅适用于菁英型。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并对每一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最高累计支付到人民币16,000元:
A – 常规口腔护理
我们将承担以下合理的,符合惯例的费用:
1、 每年一次牙检及牙齿保健,包括洗牙。
2、 在保险期间内,下列牙科治疗,每一被保险人累计支付限人民币8,000元:
- X线检查或模具;
- 合金或合成物的填充物;
- 牙齿摘除(包括智齿摘除手术);
- 新的烤瓷牙或牙桥;
- 牙根开槽治疗;
- 缓解口腔感染的治疗,包括使用抗生素治疗和临时性补牙。
以上责任不包括:
1.在需要进行牙科治疗前12个月未进行常规牙科检查,或在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单前12个月内未进行常规牙科检查而发生的牙科治疗引起的任何费用;
2.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未按牙科医生的建议进行必要的治疗而引起的常规牙科治疗费用;
3.除保险单特别约定外,任何牙科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贵金属材料、牙齿矫正治疗、假牙、牙龈炎、牙周病或其他任何牙龈疾病。
B – 常规眼部护理
我们将承担以下合理的,符合惯例的费用:
1、 每年一次视力检查;
2、 眼科医生处方的眼镜或隐形眼镜,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支付以人民币2,400元为限。
以上责任不包括:
1.因美容需要而配置的隐形眼镜;
2.任何形式的太阳眼镜(包括处方的太阳眼镜)。
C – 常规听力护理
我们将承担以下合理的,符合惯例的费用:
1、 每年一次听力检查;
2、 医生处方的助听器,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支付以人民币2,400元为限。
六、生育保险
本项责任仅适用于舒适型和菁英型。
若被保险人的预产期在参加了本保险单后还有至少10个月的,我们将安排生育护理。但续保后的保险期间内怀孕的被保险人不受此限。
若被保险人参加的是舒适型,我们将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次怀孕所发生的,经过我们的医生认定为合理的和符合惯例的正常分娩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人民币32,000元。
若被保险人参加的是菁英型,我们将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次怀孕所发生的,经过我们的医生认定为合理的和符合惯例的以下各项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人民币64,000元:
- 产前检查费用
- 正常分娩费用
- 产后检查费用
由于怀孕或分娩引发的并发症属于本保险的第二项保险责任范围,因此该并发症引发的相关医疗费用赔付时的最高限额以本保险的第二项保险责任项下的责任限额为限。
以上责任不包括:
1. 除流产、异位妊娠、死胎以外的终止妊娠;
2. 医生认为非医疗必要的选择性剖腹产,以及因此产生的治疗;
3. 产前辅导课程,与生产无关的助产士费用;
4. 计划在家中分娩导致或引起的并发症。
七、遗体遣送
本项责任适用于精选型、舒适型和菁英型。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死亡,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临死前的意愿或最亲近的亲属的意愿给付下列保险利益之一:
A – 遗体遣送回国
1、 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通过空运从事发地运至其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居住国的葬礼所在地,所有必要的运送安排都将按照国际规则及惯例的要求进行,其中灵柩费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400元;
2、 承担一名陪同运送被保险人遗体并参加葬礼人员的列车头等舱或飞机经济舱的往返旅行费用。
B – 火葬
或者我们将选择安排并承担以下费用:
1、 被保险人死亡地的火葬费用,最高限人民币2400元;及
2、 将灵柩运送其国籍所在国或居住国。
C – 就地安葬
或者若被保险人在国籍所在国或居住国以外的国家死亡,我们可以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并承担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就地安葬费用。
八、选择性特定医疗项目转送
本项责任仅适用于舒适型和菁英型。
经我们同意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病情状况,需要进行治疗计划安排的特定医疗项目,只要被保险人病情许可,并在下述条件下,我们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安排通过正常飞机航班或包机(根据需要指派医护人员)运送被保险人到其在保险凭证规定范围内选择的国家治疗:
1、 在选择的国家有合适的医院,并同意接受被保险人。
2、 救援机构医生认为转运不会造成被保险人额外增加的风险或病情的恶化。
3、 救援机构医生认为通过正常航班或租用飞机进行运送是安全的。
4、 航空公司接受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搭乘飞机。
5、 适合的飞行应是在考虑了被保险人医疗状况许可的情况下,在合适的时间内的合适的航班。
在紧急情况下,只有在不会延误紧急医疗运送或转运时,我们才能同意转运至被保险人选择的国家。
当被保险人的治疗结束时,在救援机构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已可以适合旅行起的3天内,我们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列车头等舱或飞机经济舱返回居住地,并承担相关的旅行费用。若救援机构的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以上责任不包括:
1.被保险人所选择转运治疗的国家可能会严重延误医疗运送或转运;
2.被保险人选择的但我们的医生不建议转运至的国家;
3.除非因紧急医疗转运或运送,因选择性特定医疗项目被转送其他国家或地区,而产生的看护无人照料子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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