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所在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
(2)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如下比例(该比例与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的性别有关)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期间\保险人性别 男性 女性
10年 100% 101%
15年 102% 105%
20年 105% 109%
25年 109% 115%
30年 111% 118%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当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我们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并按本公司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若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若红利未能在派发日派发,本公司将按红利累积账户的红利累积利率补发应派发日至实际派发日期间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