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施工工程项目期限确定。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经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投保人足额交付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24时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施工工程因故停工,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中止本合同。本合同效力自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本合同效力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若施工工程提前竣工,合同效力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的,投保人须提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经本公司同意后保险期间可以延续至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时止,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180天,超过180天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未收到书面通知或本公司不同意延长的,本合同效力于保险期间届满日终止。 |
发行机构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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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之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与建筑工地的往返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在领取身故保险金之前,本公司已按照本条第2款给付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该项身体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180 天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就其中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若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残疾, 可领取给付比例较高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给付比例较高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此前已经领取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对该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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