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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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在领取身故保险金之前,我们已按照本条第2款给付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因该项身体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180天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可领取给付比例较高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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