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医疗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届满日24时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的生效日及保险期间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保险单是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
发行机构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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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可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不可单独投保。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投保人的选择承担以下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之下的被保险人自负部分,按与投保人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二、可选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下的部分,按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之上、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以下的被保险人自负部分,按与投保人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以上的被保险人自负部分,按与投保人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4.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负部分,按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须从中扣除被保险人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政府的其他规定或从其他医疗保险、社会福利机构取得的医疗费用赔偿。 四、上述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支付限额等按保险期间内有效的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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