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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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其它合理医疗费用,扣除“目录内费用”(指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地方附加基金支付和个人按比例自负的费用)后,按“约定承担比例”给付目录外自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目录外自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次住院期间发生的“目录内费用”乘以“约定限额比例”所得的数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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