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医疗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0周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 保障期限: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续保时被保险人的最高年龄为64周岁 |
发行机构 | 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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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本合同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详见下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因保险计划而不同。您在投保时需与我们约定所选的保险计划,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您可以在续保时申请变更保险计划,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批注上载明后生效。除此以外,我们不接受您变更保险计划的申请。 保险计划 计划一 计划二 计划三 计划四 计划五 保险责任 癌症身故保险金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癌症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住院补贴日额 50 100 150 200 250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0000 20000 50000 100000 200000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补贴保险金 我们按被保险人住院时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同一次住院的“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如同一次住院跨保单年度,则该次住院的“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计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当年度的“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限额。 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补贴保险金 若经医院的医生诊断,被保险人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我们除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外,另按住院时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同一次住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30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60天为限。如同一次住院跨保单年度,则该次住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计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当年度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限额。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治疗或接受住院手术的(但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除外),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以下各项费用的总和,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 1) 膳食费 2) 护理费 3) 手术费 4) 麻醉费 5) 手术材料费及手术室设备使用费 6) 药品费 7) 化验费、检查费、治疗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输氧费、抢救费、救护车费、材料费 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疾病或症状且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癌症身故保险金 若因该癌症为直接与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癌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癌症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因该癌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的100%给付“癌症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癌症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的癌症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癌症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扣除上述补偿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
产品特色 | 覆盖国内医院及境外医院费用 涵盖社保范围外的住院医疗费用 出生满30天的孩子至60周岁的老人均可投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