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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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照以下情况给付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7身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的效力终止。
2.如果在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且您未调整过基本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复效后于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的效力终止:
1)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按照标准体8计算的本合同累积已交纳的各期年交保险费;
3)身故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实际已交纳保险费,如果我们于等待期内已给付过任何附加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则此项金额为零。
3.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之前已增加过基本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于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以下四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的效力终止:
1)该次增加前的基本保险金额;
2)该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
3)该次增加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按照标准体计算的趸交9保险费;
4)该次增加的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实际已交纳保险费,如果我们于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的等待期内已给付过任何附加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则此项金额为零。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10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积已交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满期前有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我们将扣除按标准体计算的累计减少的保额所对应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的效力终止。
上述累积已交保险费为基于标准体计算的累积年交保险费,不包括因次标体11而额外增加的那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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