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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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摘要】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以下意外伤害事故并导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A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进人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C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D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和轿车期间(自进人客车和轿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车和轿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 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营运客车和轿车期间,在车厢内因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1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以上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凭证上所载的发生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以上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发生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 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发生同类意外伤害事故所负的给付保险金责任,以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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