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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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87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险单红利
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本主险合同有可分配红利,并经保险监管机关认可,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主险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将根据每年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且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
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主险合同因发生保险事故、满期、投保人解除合同等情
形而终止时给付,终了红利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至多分配一次。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满期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将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本主险合同期满时有红
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红利的形式与满期保险金一并给付。
2)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高度残疾且未发生责任免除
事项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
本主险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关爱金的形式与身故保
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一并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主险合同效
力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
定本主险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
额、保险单经过年度、交费期间、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主险合同分红具有不确定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保险单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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