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发行机构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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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含当天),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不含当天),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含当天)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2.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或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不含当天)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不含当天)累积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若该值为负值,则身故保险金数额为0; 2.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不含当天)累积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若该值为负值,则身故保险金数额为0。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或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在给付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七条“红利分配”。 第七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终了红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发放: 1.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特别红利 因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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