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自愿保险、主险、货物运输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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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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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之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经正常运送条款之运送过程,以迄下述之一时为止。
交付与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所属或其他最终之仓库或储存处所。
交付与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其他由被保险人选择使用的任何之最终之仓库或储存处所;
正常运送过程以外之储存;或货物之分配或分发;或被保险货物自飞机最终卸货机场卸货完毕之日起届满30天,以上三种终止情形以孰先发生者为准。
如被保险货物自飞机于最终卸货机场卸载完毕后,而在本保险尚未终止时,欲再运往本保险单所载以外之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之效力,除仍受前述保险终止约定之限制外,应于该项货物开始再运往其他目的地时终止。
本保险对于非由被保险人所能控制之迟延、偏航、被迫卸货、重运或转机,以及依据运送契约授权飞机承运人或飞机租用人自由载量而产生之任何危险变更之期间内继续有效(但仍受上述终止之约定,及以下之限制)。
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情况下,运送契约在原订目的机场以外之机场或地点终止,或因其他缘故在货物未能如前述第5 条之约定交货前该运送即告终止时,则本保险亦同时终止,倘若保险人立即接获通知并被要求继续保险效力,并于必要时加收保险费,则本保险仍得有效,以迄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止。
货物已在该机场或该地出售并交付,又如无其他特别之约定,则以被保险货物到达该机场或该地届满30天,二者以孰先发生者为准。
如货物在上述30天内(或在任何协议延长之期间内)运往本保险所订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之效力依上述之约定终止。
本保险生效后,如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使本保险继续有效,但须另行洽定保险费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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