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自愿保险、主险、货物运输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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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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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之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经正常之运送过程,于下述情况之一时为止。
运送条款
在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交付收货人运送至或其他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
由被保险人选择在交付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其途中之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而由被保险人用为:
正常运送过程以外之储存,或货物之分配或分发,或被保险货物自货轮于最终卸货港卸载完毕之日起届满60天,以上三种终止情形以孰先发生者为准。
如被保险货物自货轮于最终卸货港卸载完毕后,而在本保险尚未终止时,欲再运往本保险单所载以外之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之效力,除仍受前述保险终止约定之限制外,应于该项货物开始再运往其他目的地时终止。
本保险对于非由被保险人所能控制之迟延、偏航、被迫卸货、重运或转船,以及依据运送契约授权船东或船舶租用人自由载重而产生之任何冒险变更之期间内继续有效(但仍受上述终止之约定,及以下限制)。
运送契约终止条款
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情况下,运送契约在原订目的港以外之港口或地点终止,或因其他缘故在货物未能如前述之约定交货前被运送即告终止时,则本保险亦同时终止,倘若保险人立即接获通知并被要求继续保险效力,并于必要是加收保险费,则本保险仍得有效,以迄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止。
货物已在该港或该地出售并交付,又如无其他特别之约定,则以被保险货物到达该港或该地届满60天,二者以孰先发生者为准。
如货物在上述60天内(或在任何协议延长之期间内)运往本保险所定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之效力依上述之约定终止。
航程变更条款理赔
本保险生效后,如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使本保险继续有效,但须另行恰定保险费及条件。
保险利益条款
被保险人在损害发生时,须对被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始能要求本保险之赔偿。
依上述之约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所发生之被保物之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即使损失发生于保险契约签订之前亦同,但被保险人知道损害已经发生而保险人不知者,则不在此限。
转运费用条款
由于本保险所承保危险之发生,致使被保险运输在本保单所载明以外之港口或地点终止时,被保险人因卸货、储存及转运被保险标的物至保单所载明目的地,其所支出之适当而合理之一切额外费用,保险人同意予以补偿。
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除仍须受上述除外约定之限制外,并且不包括因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之过失、疏忽、无力清偿或债务失信所引起之费用。
推定全损条款
除非被保险标的之实际全损显已无法避免,或其回复、整修及运还原承保目的地之费用,势将超过其抵达后之价值而经合理委付者,被保险人不得以推定全损请求赔偿。
增值条款
若被保险人对本保险之货物,投保增加保险价值时,该货物之协议价值应视同本保险全部承保同一损害危险增值保险金额之总和,而本保险之责任则按其保险金额占上述保险总金额之比例分担之。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出所有其他保险有关保险金额之证明。
本保险为增值保险时,必须适用下列条款:
被保险人投保同一损害危险之增值保险,该货物之协议价值应视为原保险与全部增值保险二者金额之总和,而本保险之责任则按其保险金额占上述保险金额之比例分担之。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出所有其他保险有关保险金额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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