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有固定住址的出生满一周岁至七十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 保障期限:保险期间为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时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时日止,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保险期间超过90 日的,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仅承担每次在境外停留连续不超过90日的本合同所列各项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中所有时间的认定以中国北京标准时间为准。 (一)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的保险责任的起始,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者为准: 1. 保险人所出具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的旅行保险期间起始日; 2. 被保险人在上述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旅行保险期间内以凭证所载的境外旅行为目的,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者为准: 1. 保险人所出具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的旅行保险期间届满日; 2. 被保险人完成境外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或日常工作地。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至终止期间,称为“责任期间”。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旅程延长且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已届满并逾期,保险人将按合理情况及被保险人需求,免费自动延长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 (一)由于以下原因之一导致的旅程延长,保险人将在合理期间内延长保险期间,但延长的保险期间以七十二小时为限: 1.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预定乘坐的交通工具发生延误或停航; 2. 由于交通机构的订票受理业务存在缺陷致使被保险人无法乘坐以上交通工具; 3. 因被保险人接受医生治疗; 4. 被保险人护照遭窃或丢失,但仅限于被保险人已申请补发护照或回国凭证的情况; 5. 被保险人的同行直系亲属或同行旅行者住院。 (二)由于以下原因之一导致的旅程延长,保险人将在合理期间内延长保险期间直至被保险人获救后回到正常的旅行路线为止: 1.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的交通工具或被保险人当时居留的场所受到其他任何人之非法控制或受到任一官方机构之监管; 2. 被保险人被政府当局拘留;被保险人被诱拐或绑架 |
发行机构 |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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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中包括: (一) 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二) 境外意外烧烫伤保险责任; (三) 境外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四) 境外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五) 境外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责任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及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附表一》中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本次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后的残疾程度在《附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一》所列的残疾所应给付金额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境外意外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责任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附表二》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列约定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及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其后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之前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之前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保险人不再给付其后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烧烫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烧烫伤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境外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责任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首次罹患疾病,需立即进行必要的治疗或需住院救治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治疗费用。 (一)诊疗费、药费、化验费、手术费、检查费、住院费、床位费和护理、服务费用等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实际医疗费用应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社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 (二)未满12 周岁儿童境外住院治疗时,救援机构可安排一位亲友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其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00元,累计入住以5日为限。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免赔额以内的医疗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保险人向每一被保险人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终止。 (四)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最长至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或罹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境外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责任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保单责任期间内首次罹患疾病必须住院救治的,自被保险人住院救治之日起,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每日住院津贴给付额支付住院津贴。 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且对每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天数以365天为限。 境外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责任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首次罹患疾病,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下列约定承担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一)境外医疗救援保险责任 1. 救援热线电话 向被保险人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2. 紧急医疗转运 救援机构将安排交通把需要紧急医疗转运的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服务的最近医院。保险人承担应当支付的与医疗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的该服务过程中通常发生的所有附属费用。 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病情决定是否提供紧急医疗转运服务及转运目的地、转运的方式、方法。 3. 转运回国 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经稳定可以旅行时,保险人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并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票(含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轮船票等,以下同)。若其原始回程票过期失效或无原始回程票,保险人将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回国。 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法律要求,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由保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居住地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结束。 4. 亲属探访 被保险人独自旅行且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首次罹患疾病而致在境外身故、或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连续7天的,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仅限一人)按照救援机构的安排以经济的交通方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到被保险人所在地酒店,由保险人支付往返交通费用、连续住宿不超过10天的酒店房间费用(包括必要的服务费),不包括酒水、饮食和其它饭店服务费且每天的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本项下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不负责帮助该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获得事故发生国的签证。 5. 协助送回未满12周岁儿童 被保险人的未满12周岁子女随同被保险人一同旅行,因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或首次罹患疾病而在境外住院导致无人照顾时,救援机构将代为安排该未满12周岁儿童返回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境内居住地,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票回国。若其原始回程票过期失效或无原始回程票,保险人将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子女回被保险人指定的境内居住地。本项下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6.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首次罹患疾病造成身故,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本项下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1)遗体转送回国 安排把被保险人的遗体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保险人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灵柩费。 (2)火葬 保险人将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中国境内的正常航班的运送费用。火葬费用将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就地安葬 保险人将支付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就地安葬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向每一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本条款各项下保险金额为限,该项责任下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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