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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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由于发生污染物排放或泄漏的事故导致下列污染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应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污染事故造成本船之外的受害方的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害,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由于污染事故造成环境的直接损害,以及为减少污染而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不包括环境损害的利润损失)。
(三)为防止被保险船舶面临污染物排放或泄漏后即将出现的危险局面而采取合理施救措施产生的费用。
(四)污染事故发生后任何人采取合理的防止或尽量减少污染损害的预防措施产生的费用,以及因采取这种措施而造成财产的进一步损失或损害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服从政府或有关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污染发出的命令或指示而产生的费用或责任,但这种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其它保险处得到赔偿为限。
(六)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造成的污染事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所有无法合理分开的连带责任,但限于本条上述五款与船舶污染有关的责任和费用,且这种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其它保险处得到赔偿为限。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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