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年龄在65周岁以下 | 保障期限: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机动车辆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进入客运机动车辆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客运机动车辆车厢止。 |
发行机构 |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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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根据投保人选择本公司承担下列客运机动车辆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机动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 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机动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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