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
发行机构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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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