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凡出生满180日以上、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适合旅行的中国公民及外国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保障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后所签发的保险单中约定的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
发行机构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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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急重症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90日为限。 (四)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款原因死亡后的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丧葬保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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