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保障期限: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多以一年为限。 |
发行机构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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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四类交通工具各自对应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等四类交通工具时,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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