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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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在册学生因下列原因遭受意外而受伤、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方面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的;
(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的;
(五)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本职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被保险人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被保险人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后,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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