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医疗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30天至60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天、1个月、3个月、6个月或1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保险期间为1年的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为1 年的,在本合同期满日,如果被保险人符合我们规定的续保条件,我们将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除非您已申请终止本合同。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应超过64周岁。 如果我们接受续保,自本合同期满日零时起60天为交费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21,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自本合同期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有权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费,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保险期间为10天、1个月、3个月、6个月的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为10天、1 个月、3个月、6个月的,在本合同期满日,本合同的效力自动终止。 |
发行机构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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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2,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经医院3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已支出、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4扣除100 元后给付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积所承担的医药费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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