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18周岁(含)至70周岁(含) | 保障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开始在本保险单载明的驾校学习驾驶时起,但最早不得早于保险期间起始日;保险人终止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在驾校的课程结束时止,但最迟不得迟于保险期间终止日。 |
发行机构 |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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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境内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驾校学习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或教练车在接、送被保险人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伤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学习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或教练车在接、送被保险人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学习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或教练车在接、送被保险人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一》所列残疾视为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学习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或教练车在接、送被保险人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Ⅲ度烧伤,且烧伤面积达到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面积之一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累计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二》一项以上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伤,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烧伤程度在《给付表二》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烧伤(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二》所列的烧伤视为原有烧伤)在《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烧伤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烧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可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障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意外伤害医疗费用附加保障,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上约定: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学习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或教练车在接、送被保险人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或按保险单另行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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