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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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二)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六)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七)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八)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九)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十)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一)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二)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十三)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十四)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十五)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六)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十七)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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