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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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总额以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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