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一、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至该旅游行程结束时止。 二、国内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三、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通过中国海关出境始,至相邻下一次通过中国海关入境止,计为一次旅行。 四、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自行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止。 |
发行机构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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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人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保险人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一百元以后按百分之九十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保险人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且他人已经支付的部分,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投保当地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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