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3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已交保险费,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终止。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4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终止。
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